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材料-办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3、照相回执。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市行政审批局公安窗口。
六、收费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3、收费标准:申领免收、换领20元/证,补领40元/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