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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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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材料-办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2.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

3、照相回执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市行政审批局公安窗口

六、收费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居民身份证办理、丢失补领、损坏换领

2、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

3、收费标准:申领免收、换领20元/证,补领40元/证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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