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证件邮寄/自取-办结
二、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材料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材料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材料
1、16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交验申请人身份证。
2、16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交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交验监护证明(出生证、户口簿等)、身份证,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交验陪同人员的身份证,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
3、其他所需材料。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丰城市龙光中大道333号丰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窗口,联系方式:0795-6473459。
六、收费情况
往来港澳通行证60/本
一次有效签注15元/项次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外省户籍居民办理出入境证件20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