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证件邮寄/自取-办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材料手续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无法证明身份的; 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5、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6、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7、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8、材料手续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请材料
1、探亲、定居、其他类签注
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应邀签注
提交国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商务签注
提交国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交验与赴台任务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学习签注
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丰城市龙光中大道333号丰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服务窗口,联系方式:0795-6473459。
六、收费情况
多次有效签注80元/项次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