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二、办理依据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八十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八十一条 省内户口迁移,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一站式”办结户口迁出、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打印“迁入(移入)证明”存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打印“迁出(移出)证明”存档,不再打印《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存档。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按照“跨省通办”要求办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材料
1.户口迁移呈批表;
2.身份证;
3.户口本;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