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二、办理依据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2.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