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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民族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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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二、办理依据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2.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情况

本事项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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