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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姓名变更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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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二、办理依据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一十七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应有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因故不能到派出所的,可以提供未到场一方书面同意声明,并通过公正或者现场视频等方式确认同意后,予以办理。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已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三、受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变更姓名外,更名后应将原姓名登记在“曾用名”项目栏。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赣公字〔2022〕18号)第一百一十六条:(一)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四)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十八周岁后申请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请变更;

(五)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六)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四、申请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单位及相关单位证明。

五、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理时限

法定承诺期限为3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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