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34号
申请人:余*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丰州乡******号。
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良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余*林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信,于7月23日通过邮政挂号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7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通过通过邮政挂号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被申请人已联系被举报的厂家和申请人处理。本机关于8月7日收到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余*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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