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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府复决字〔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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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34

申请人:余*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丰州乡******号。

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良荣,该局局长。

申请人余*林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信,于7月23日通过邮政挂号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回复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7月26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8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通过通过邮政挂号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被申请人已联系被举报的厂家和申请人处理。本机关于8月7日收到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林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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