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29号
申请人:江西**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住所: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熊*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014728****,住所地:丰城市龙光中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蔡凯,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业务中不予认可申请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于2023年7月6日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予认可行为违法,并责令予以认可。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于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拟终止该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江西**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丰城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9月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