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办发〔2025〕14号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城市征收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征收土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征收土地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工作,促进我市征收土地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提高全市土地征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征收土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征收土地要严格执行标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做到工作人员吃透法律法规,同时向群众宣传好法律法规,增强依法依规的工作意识。
(二)公开公正原则
坚持公开原则,要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相关要求公示所有征地过程中的土地调查、土地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让整个征收土地工作公开化、透明化、阳光化,切实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征收土地与保障民生的关系,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努力做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征收土地的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公共利益征地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拟征收土地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三)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土地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实施土地征收。
三、征收土地程序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园区及新城区管委会拟定征收土地范围,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正式启动征收土地程序。
1.发布方式和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村(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丰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公示
征收土地预公告结束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属地乡镇(街道)启动土地现状调查工作。
1.调查内容:属地乡镇(街道)为土地现状调查主体,负责调查和认定以下五类情况:
(1)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
(2)拟征收树木、土地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拟征收土地坟墓的权属、数量等情况;
(4)拟征收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5)拟征收土地失地农民人员名单。
如存在较大争议,可按部门职责报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住建局、人社局进行复核认定。
2.调查方式及确认方式: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由参与调查的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和工作人员等进行确认签字,属地乡镇(街道)、村(组)确认签字盖章。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3.公示内容: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后,属地乡镇(街道)应将调查结果汇总至市自然资源局,并协助市政府发布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由属地乡镇(街道)、市自然资源局或用地单位组织编制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
1.评估内容: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2.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为低风险并报送市委政法委备案后,可依法做出实施征收土地的决策。评估结果为中风险及以上的,应做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后,将风险评估结果降低为低风险的,重新做出评估报告再行决策。
3.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1.拟定方案: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公告方式及范围:在拟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和村(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丰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3.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执行组织听证工作。
1.组织实施: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完成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意见的,各有关部门根据征求的合理意见组织召开听证会,结合听证会的结果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民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补偿登记
1.登记要求: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应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布时间内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有效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公告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1.签订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2.签订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青苗、树木、坟墓等相关内容的补偿协议;由市住建局组织签订征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内容的补偿安置协议;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签订征收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内容的补偿安置协议(如成立项目指挥部的,由项目指挥部组织签订)。
对个别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向上级审批机关如实说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
4.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申请材料
1.落实征地经费: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对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2.核查工作履行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及其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核查通过后向上级审批机关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和说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
3.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九)征收土地申请
1.申请主体及期限: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征收土地公告
1.发布条件及时限: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公告范围和方式:在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丰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1.工作要求: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属地乡镇(街道)应如实向市政府汇报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市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妥善处置;妥善处置后可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的,依法依规签订安置协议,以降低矛盾风险,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后对依然无法继续推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依法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
2.作出并送达时间期限: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送达至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拟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
1.支付要求: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树木、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土地补偿费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三)交付土地
1.交付标准:属地乡镇(街道)应依法依规要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相关手续。征收土地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到位,且不履行协议腾退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
(十四)救济渠道和期限
1.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可在本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付土地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
(十五)材料归档
1.相关要求:各实施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在项目征收时必须执行征地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做好征收土地全过程中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征收档案归档要齐全,能够合理追溯,还原征收真相。
2.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政法委,市城管局,市新城区管委会,各园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部门职责
建立市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征收土地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街道)等规范有序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土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协助各用地单位确定四至红线范围。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地类、树木、青苗、坟墓等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对存在较大争议树木等调查结果的复核确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树木等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负责协助属地政府办理征收土地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审批手续事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存在较大争议土地青苗等调查结果的确认,负责做好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监督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市人社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落实工作和社保资金测算工作,牵头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对参保人员调查结果的确认,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
市委政法委: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备案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对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是否存在青苗、树木抢栽,房屋抢建进行确认。
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规费等相关经费筹措及拨付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完成存在较大争议坟墓迁移补偿数量的确定。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益性墓地选址建设工作,共同完成坟墓搬迁工作。
市新城区管委会及各园区:负责管理区域内土地征收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征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与费用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保人员名单审核、办理参保、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外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补偿安置内容拟定,协议签订,补偿费用测算等工作(如成立项目指挥部的,由项目指挥部负责)。协助各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土地报批资料中所需的成片开发方案、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村(组)资料的确认、整理、上报工作;配合做好征地其他相关工作。
属地村(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制订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协助相关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征收土地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征收土地有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征收土地牵头单位要加大综合协调、指导和督导工作的力度,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实现与各单位、属地乡镇(街道)的无缝衔接。相关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应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征收土地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
(二)提高思想认识。征收土地工作涉及到的部门多、人员广,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工作“一盘棋”思想,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工作,同时建立征收土地联络组,由各相关单位指派人员进行跟踪,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为征收土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强化工作责任。在实施征地工作中,属地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征地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上级征收土地政策,把政策宣传到位,并确保各项土地现状调查、协议签订的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认真落实,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进度的现象,要强化职责,高度重视,对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丰城市征地工作流程图
附件
丰城市征地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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