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年10、11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江西宜春其他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宜春丰城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楠火锅餐饮店使用的杯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楠火锅餐饮店,经核查,该批杯子已使用完毕,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115号)。
二、丰城市枫盛源擂椒拌饭一店使用的饭碗、大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饭碗(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大碗(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8;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枫盛源擂椒拌饭一店,经核查,该批饭碗和大碗均已使用,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117号)。
三、丰城蓝边一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杯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蓝边一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核查,该批碗和杯子均已使用,碗和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120号)。
四、丰城市豪渝火锅喜盈门店使用的酒碗、杯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酒碗(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10-17;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豪渝火锅喜盈门店,经核查,该批酒碗和杯子均已使用,酒碗和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118号)。
五、丰城市家家惠买超市销售的红尖椒
(一)食品名称:红尖椒;购进日期:2024-11-17;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家家惠买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红尖椒20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红尖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红尖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58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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