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2024年江西宜春丰城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好实惠水果人民路店销售的云南蜜桔
(一)食品名称:云南蜜桔;购进日期:2024-08-20;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好实惠水果人民路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云南蜜桔48.9斤,已全部售出。因时间较久,销售给消费者的云南蜜桔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好实惠水果人民路店依法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针对此次出现抽检不合格问题,其采取措施为:做继续进一步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四)行政处罚情况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免予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免予行政处罚。。
二、丰城市拖船镇德顺楼餐饮店使用的盘子
(一)食品名称:盘子;消毒日期:2024-10-16;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拖船镇德顺楼餐饮店,并责令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进行整改闭环。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为丰城市拖船镇德顺楼餐饮店清洗消毒不过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做出如下整改措施:按规范流程进行清洗消毒。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拖船镇德顺楼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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