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食品药品安全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将2024年7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江西快法检联动专项抽检”、“ 2024年江西宜春市本级食品抽检”、“2024年江西回头看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宜春丰城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陈家国平食府使用的蓝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蓝碗;消毒日期:2024-08-06;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陈家国平食府,经核查,该批蓝碗均已使用,蓝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45号)。

二、丰城市烟斗酒楼使用的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08-06;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烟斗酒楼,经核查,该批碗均已使用,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46号)。

三、丰城市木易家购物广场销售的小米椒、四季豆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07-30;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食品名称:四季豆;购进日期:2024-07-30;不合格项目:甲胺磷。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木易家购物广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米椒10公斤,四季豆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蔬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和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50号)。

四、丰城乐卖特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4-07-24;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乐卖特百货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老姜12.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老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食品检测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不处罚〔202449号)

五、丰城市喜惠到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大台芒

(一)食品名称:大台芒;购进日期:2024-07-29;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喜惠到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大台芒7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水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51号)。

六、丰城市趣西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07-22;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趣西餐饮店,经核查,该批碗均已使用,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95号)。

七、丰城市福泽百盛佳超市销售的本地石江生姜

(一)食品名称:本地石江生姜;购进日期:2024-07-23;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福泽百盛佳超市,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本地石江生姜13.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生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快检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不罚〔202446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