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食品药品安全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7期)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将2024年7至9月组织开展的“ 2024年江西你点我检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高通量非靶向专项抽检”、“ 2024年江西宜春市本级食品抽检”、“2024年江西宜春其他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宜春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福楼佳宴酒楼使用的杯、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消毒日期:2024-08-0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08-09;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福楼佳宴酒楼,经核查,该批杯和碗均已使用,杯和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47号)。

二、丰城市人和味中味酒店使用的白盘、青底盘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白盘;消毒日期:2024-08-06;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青底盘;消毒日期:2024-08-06;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人和味中味酒店,经核查,该批白盘和青底盘均已使用,盘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45号)。

三、丰城市桥东镇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芒果

(一)食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4-06-30;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戊唑醇。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桥东镇粤客隆购物广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芒果13.2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芒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72元,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47号)。

四、丰城市袁渡镇浏阳菜馆使用的饭碗、菜碗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饭碗;消毒日期:2024-09-0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菜碗;消毒日期:2024-09-05;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袁渡镇浏阳菜馆,经核查,该批饭碗和菜碗均已使用,饭碗和菜碗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袁渡当罚〔2024〕140号)。

五、丰城市龙发果业销售的樱桃番茄

(一)食品名称:樱桃番茄;购进日期:2024-08-06;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龙发果业,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樱桃番茄10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水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残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樱桃番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53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