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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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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 2024年江西宜春丰城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三妹农副产品批发部销售的青花椒

(一)食品名称:青花椒;购进日期:2024-07-13;不合格项目:罗丹明 B。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三妹农副产品批发部,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青花椒5公斤,已全部售出。因时间较久,销售给消费者的青花椒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青花椒不合格的原因为供货商送货运输过程中包装破损,导致受到污染。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四)案件移送情况

因丰城市三妹农副产品批发部经营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9月26日将该案移送至丰城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二、丰城市万佳乐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米椒和红泡椒

(一)食品名称:小米椒;购进日期:2023-8-20;不合格项目:毒死蜱。红泡椒;购进日期:2024-08-20;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万佳乐超市(个体工商户),经核查,“小米椒”购进20斤,“红泡椒”购进20斤。经询问,该商家表示该批次“小米椒”及“红泡椒”已全部销售完,因时间较久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万佳乐超市(个体工商户)食品采购环节没有把好关,进货时没有索取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没有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做出如下整改措施:加强学习业务知识,增强采购能力;落实供应商资质审核及准入原则;坚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万佳乐超市(个体工商户)经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及“红泡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65.2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52号)。

三、丰城市剑南鹏盛百货生活馆销售的小台芒

(一)食品名称:小台芒;购进日期:2024-08-18;不合格项目:戊唑醇。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剑南鹏盛百货生活馆,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小台芒22公斤,销售了5.963千克,其余部分下架未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丰城市剑南鹏盛百货生活馆工作人员没有把好食品采购关,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不严格。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做出如下整改措施: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四)行政处罚

丰城市剑南鹏盛百货生活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07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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