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食品药品安全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4期)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将2024年7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江西宜春市本级食品抽检”、“2024年江西宜春其他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宜春丰城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骨如意火锅店使用的碗、盘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07-11;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盘子;消毒日期:2024-07-11;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骨如意火锅店,经核查,该批碗和盘子均已使用,碗和盘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81号)。

二、丰城弘德全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碗、杯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07-1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消毒日期:2024-07-1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弘德全餐饮有限公司,经核查,该批碗和杯子均已使用,碗和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80号)。

三、丰城市旺哥扎皮蹄花餐饮店使用的碗、杯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碗;消毒日期:2024-07-12;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消毒日期:2024-07-12;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旺哥扎皮蹄花餐饮店,经核查,该批碗和杯子均已使用,碗和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87号)。

四、丰城市上塘粤客隆精品超市一店销售的猕猴桃

(一)食品名称:猕猴桃;购进日期:2024-07-10;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上塘粤客隆精品超市一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猕猴桃10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猕猴桃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6元,罚款9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56号)。

五、丰城市回家吃饭餐饮店使用的小碗、杯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小碗;消毒日期:2024-07-1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消毒日期:2024-07-1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回家吃饭餐饮店,经核查,该批小碗和杯子均已使用,小碗和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92号)。

六、丰城市新正味鱼馆使用的小碗、杯子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小碗;消毒日期:2024-07-1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食品相关产品名称:杯子;消毒日期:2024-07-1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新正味鱼馆,经核查,该批小碗和杯子均已使用,小碗和杯子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93号)。

七、丰城市最爱妈妈菜餐饮店使用的骨碟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骨碟;消毒日期:2024-07-1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最爱妈妈菜餐饮店,经核查,该批骨碟均已使用,骨碟为复用餐饮具,不存在召回情况。

当事人提供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当罚〔2024〕94号)。

八、丰城市上塘粤客隆精品超市二店销售的徐香猕猴桃

(一)食品名称:徐香猕猴桃;购进日期:2024-07-20;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上塘粤客隆精品超市二店,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徐香猕猴桃10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猕猴桃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1.6元,罚款96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55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