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4年5月、6月组织开展的“2024年江西高通量非靶向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集中用餐单位专项抽检”、“2024年江西市场食品”中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丰城市奥客隆购物中心销售的红尖椒
(一)食品名称:山药;购进日期:2024-06-16;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奥客隆购物中心,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山药7.3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山药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1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罚决〔2024〕27号)。
二、丰城市万家隆购物广场销售的辣椒
(一)食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4-06-19;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呋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万家隆购物广场,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辣椒10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辣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32号)。
三、丰城市隍城镇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油麦菜
(一)食品名称:油麦菜;购进日期:2024-06-19;不合格项目:阿维菌素。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隍城镇粤客隆购物广场,经核查,该购物广场采购该批次油麦菜1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油麦菜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34号)。
四、丰城市湖塘粤客隆购物广场销售的辣椒
(一)食品名称:辣椒;购进日期:2024-06-1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呋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湖塘粤客隆购物广场,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辣椒18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辣椒未有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68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罚决〔2024〕33号)。
五、丰城市杏林阳光大酒店销售的馒头
(一)食品名称:馒头;加工日期:2024-05-24;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杏林阳光大酒店,经核查,该酒店采购该批次馒头60个,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售出的馒头已被食用。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38号)。
六、丰城市小唐商行销售的芒果
(一)食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4-06-15;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小唐商行,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芒果5公斤,除去抽检,其余全部被售出。时鲜水果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39号)。
七、丰城市张意蔬菜批发部销售的原味花生
(一)食品名称:原味花生;其他日期:2024-06-1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丰城市张意蔬菜批发部,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原味花生4公斤,全部用于抽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丰市监食检处罚〔2024〕30号)。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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