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召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丽村小微企业园的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亩均及租赁税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建议参照丰办发2020年33号文件“财税奖励扶持”条款执行
1.税收达5万元/亩或租赁厂房100元/平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90%、后3年按40%返还;税收达1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200元/平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后3年按50%返还。
2.税收达5万元/亩或租赁厂房100元/平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50%、后3年按25%返还;税收达10万元/亩或租赁厂房200元/平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60%、后3年按30%返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谢谢您的宝贵建议。
联系单位:丰城市财政局
电 话:0795-6609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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