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2025〕5号
当事人:丰城市***文体超市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81********3C)
法人代表:万**
住所:丰城市**街道**路**苑***号
2025年9月2日15时10分至2025年9月2日15时38分,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饶*(14080321***)、王*(140803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丰城市***文体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公司正在营业。检查中执法人员在书店内发现《隐藏的图画》11册,此11册图画书无出版社且与ISBN号对应的图书不符,正版图书《隐藏的图画》封面有出版单位,有版权页,此11册图画书封面封底外观无出版单位,出版物无版权页。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出版物进货单,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其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09月2日,经批准,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丰城市***文体超市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09月3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经调查询问,万**对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确认,承认由于其对盗版出版物的认识不够,在网上购买了盗版出版物进行售卖,导致出现了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他表示今后一定加强版权意识,保证下次不再触犯。
2025年09月4日,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丰)文综检字〔2025〕05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八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的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未经著作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且侵权行为涉及的出版物数量较小,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102项“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程度较轻,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5万元及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的行政处罚。
2025年09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你(单位)拟做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相关权利义务,截至2025年09月16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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