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 2025 〕4号
当事人:丰城**网吧馆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XK
法定代表人: 聂**
住所:丰城市**街道**花园*号楼**店面
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案件。
2025年8月19日15时00分至2025年8月19日15时20分,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饶*(14080321***)、王*(140803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丰城**网吧馆进行执法检查,对网吧进行巡查时,发现28号机未成年的上网人员万某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上网。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据执法人员初步调查确定万某某为未成年人,其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025年8月1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丰)文综检字〔2025〕4号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在被查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参考《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5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一般,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2025年8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丰)文综罚告字〔2025〕4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反的法律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8月27日,当事人并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江西省非税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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