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 2025 〕2号
当事人:丰城市****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X
法定代表人:林**
住所:江西省丰城市杨柳湖****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案件。
2024年12月20日,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发现未成年人毛某涛、李某泰、裴某轩2024年7月17日、毛某涛、李某泰、裴某轩、徐某宝2024年7月20日到丰城市**网吧上网。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饶*(14080321***)、王*(14080321***)在初步调查中发现,发现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025年01月08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
2025年01月0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01月10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中未成年人到当事人场所上网情况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
2.《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在被查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参考《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5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度一般,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2025年01月1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丰)文综罚告字〔2025〕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违反的法律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1月22日,当事人并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经营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江西省非税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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