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202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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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丰城市**图书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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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
营业执照 |
92360981********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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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杨* |
联系电话 |
184****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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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住址等) |
宜春市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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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4年11月06日15时00分至2024年11月06日15时20分,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饶*(14080321***)、王*(140803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丰城市***图书店检查时,发现《必背古诗词》为盗版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4年11月10日,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表示上述盗版出版物系用于销售,但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丰)文综检字〔2024〕2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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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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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2024年11月25日 15时00分 |
处罚地点 |
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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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没收《古诗词必背》4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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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江西省非税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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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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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