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 2024 〕21号
当事人: 丰城**电竞酒店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4B
法定代表人: 任*
住所: 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路**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9月15日11时40分至12时11分,执法人员徐*(14080321***)、饶*(14080321***)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丰城**电竞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电竞酒店接待未成年人1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做出如下处理:到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受处理。
2024年09月2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进行立案。
2024年09月23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
2024年09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丰)文综检字〔2024〕21号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取证照片5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在对外经营以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
2.《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本案件中,所涉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人数为1人,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江西省非税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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