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文综罚字〔 2024 〕25号
当事人:万**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62202********0050
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街道***路***号
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案件。
2024年10月17日,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接到中共丰城市委宣传部文号为粤扫黄打非函〔2024〕78号,关于协查“***”网站销售涉宗教有害内容电子出版物线索的函。“***”网站网站备案主体为万*(个人),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饶*(14080321***)、王*(14080321***)在初步调查中发现,“***”网站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站添加当事人的QQ号,成功购买了译文纪实系列《长乐路》电子书,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支付人民币9元。
2024年11月1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立案。
2024年12月1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编号为(丰)文综调通字〔2024〕2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12月18日,当事人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截图证据予以确认,并提供了当事人的营利过程、营利动机历程、***书单数据来源、出售电子书的来源。还提供了进货购买数据和出售获利数据。
经查,当事人从2024年5月至2024年10月,在***网站从事了电子书代找售卖的活动,在网站放入联系方式QQ,提供收费代找电子书服务,电子书的来源渠道1淘宝、渠道2图书互助联盟,两者之间搜索,售卖了204册,每册售卖人民币9元,营业额共人民币1836元,购买搜索软件文华堂及冲积分花了人民币334元,淘宝购买成本人民币46元,共营利了人民币145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执法人员成功购买了译文纪实系列《长乐路》电子书过程截图,证明当事人在“***”网站销售电子出版物的情况;
2.ICP备案查询截图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营利过程、营利动机历程、***书单数据来源、出售电子书的来源、进货购买数据和出售获利数据,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2024年12月18日,调查终结。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问较长,售卖电子书达到204册,违法所得人民币1456元,在被查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现已关闭“***”网站。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版)》第77项“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程度一般,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或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违法所得和从事或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行为,拟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陆元(¥1456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2024年12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丰)文综罚告字〔2024〕2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了当事人违反的法律事实、处罚依据以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年12月27日,当事人并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陆元(¥1456元);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江西省非税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丰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