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用脱贫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企业),按其为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符合条件企业到市民中心南区D02就业窗口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
政策咨询电话:丰城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市场就业股0795-6601157。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