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办字〔2023〕41号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决定对部分文件修改,修改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生效。修改明确如下:
文件一:关于印发《丰城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丰府发〔2017〕12号)
原文:
五、实施流程(五)优选合作伙伴。PPP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批复实施后,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诚实可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社会资本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成立的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及上市企业,优先选择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和资质高的企业;2.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3.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修改为:
五、实施流程(五)优选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PPP项目。
文件二:关于印发《丰城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办发〔2018〕84号)
原文:
第三条 中介机构库的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信用评价AAA以上的企业;(三)在丰城市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公司具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和政府投资项目咨询管理的工作经验;(五)参与造价咨询的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在公司注册、具有执业资格,公司为其缴纳一年以上社保且执业期间有其社保记录;(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为:
1、第二章“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修改为中介机构入驻管理。
2、第三条修改为:中介机构入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记录;(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文件三:关于印发《丰城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购房实施办法》的通知(丰府发〔2017〕16号)
原文:
一、申报条件
1.房企《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无重大安全事故。2.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城区和新老城区结合部质量合格、安全、无权属纠纷等情况的新建商品住房(含期房)、公寓。3.房源价格由房企依规按一房一价的原则自行报价(包括市场最低价和展示厅价,展示厅价必须低于市场最低价的1%以上),展示厅内房源价格本年度内不得调价;展示厅内房源价格以本楼盘2017年最高销售备案单套单价为上限(新批准预售房源参考周边同类、同质楼盘价格)。
修改为:
一、申报条件
1.房企《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无重大安全事故。2.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城区和新老城区结合部质量合格、安全、无权属纠纷等情况的新建商品住房(含期房)、公寓。3.房源价格由房企依规按一房一价的原则自行报价,展示厅内房源价格本年度内不得调价;展示厅内房源价格以本楼盘2017年最高销售备案单套单价为上限(新批准预售房源参考周边同类、同质楼盘价格)。
文件四:关于加快完善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丰府办发〔2018〕113号)
原文:
(二)构成。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乡、村三级平台。1.市级平台。由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及丰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照农业局与土流网签订的“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运营管理框架协议书”规范纪律要求。在丰城市农业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丰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独家运营。
修改为:
(二)构成。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包括市、乡、村三级平台。
1.市级平台。丰城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湖南土流信息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丰城市乡村振兴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按照农业局与土流网签订的“丰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经营权流转交易委托运营管理框架协议书”规范要求。在丰城市农业局授权及监管下代理丰城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运营工作。
文件五:关于印发《丰城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丰府办发〔2017〕16号)
原文:
第二十二条 严格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招标时,必须出具银行开出的达到法定比例资金证明或保函和保证按合同付款的承诺书。
工程项目业主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限期付清工程款。对恶意欠薪的施工企业,由招投标部门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在企业资质年检中按不合格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降低或吊销资质。外地进入我市的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其未清欠农民工工资之前,暂停其参与投标资格。对未按期全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将清出我市建筑市场,对市内建筑施工企业停止其招投标资格两年。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在建项目施工,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修改为:
此条删除。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印发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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