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丰城市2017年以来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据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的依据等。通过清理,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修改或废止丰府办明〔2021〕3号、丰府办发〔2021〕48号、丰府办明〔2022〕1号、丰府办发〔2022〕50号、丰府办明〔2023〕1号、丰府办明〔2023〕3号文件,具体内容见附件,修改和废止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精神文件目录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清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精神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文号 |
清理类型 |
修改内容 |
1 |
《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及“稳产、稳岗、稳员”工作的实施方案》 |
丰府办明〔2021〕3号 |
全文废止 |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
2 |
《关于做大全市批零住餐行业经济总量的若干政策措施》 |
丰府办发〔2021〕48号 |
修改 |
将附则中第二点内容修改为:“对于奖补政策的认定,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财务审计报告比照企业收银流水、纳税申报表、有关台账等企业有效凭证进行确认,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市财政予以发放相应的奖励”。 |
3 |
《丰城市关于 保障2022年春节期间企业“稳产、稳岗、稳员”的若干措施》 |
丰府办明〔2022〕1号 |
全文废止 |
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
4 |
《关于印发丰城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丰府办发〔2022〕50号 |
修改 |
将第七大点的工作要求中的第二小点修改为:“对于奖补政策的认定,由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市税务局共同依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相关资质认定、促消费有关现场资料,比照企业收银流水、纳税申报表、有关台账、租赁协议等企业有效凭证进行确认,符合奖补条件的由市财政予以发放相应奖励”。 |
5 |
《丰城市保障 2023年春节期间企业“稳员、稳岗、稳产”的若干措施》 |
丰府办明〔2023〕1号 |
修改 |
将第七大点的第1小点和第三大点的第1小点进行删除。 |
6 |
《丰城市2023年春节期间“重大项目不停工、重点企业不停产、商贸消费不停市”若干措施》 |
丰府办明〔2023〕3号 |
修改 |
1.将第三大点的第7、8、9小点“责任单位”中的“统计局”删除。 2.将第三大点的第7小点中的“企业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以统计局数据为准。”修改为:企业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以企业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