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字〔2021〕12号
丰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林权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四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公共资源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350号)和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再保留县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规则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林权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四个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决定宣布《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林权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丰府办发〔2017〕62号)废止;
二、决定宣布《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丰府办发〔2017〕63号)废止;
三、决定宣布《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丰府办发〔2017〕64号)废止;
四、决定宣布《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林权抵押管理办的通知》(丰府办发〔2017〕68号)废止。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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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
附件:

赣公网安备 36098102000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