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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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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府办发20261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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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丰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强化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丰城市人民政府,未经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食

第四条  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从事或者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粮安全。县级储备粮食的管理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丰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县级储备粮食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负责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食规模、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建议;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县级储备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县级储备粮食具体业务管理,提升县级储备粮食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价差等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承担县级储备粮食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

第九条  市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食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管。

第十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并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食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以及承储企业提出的轮换计划建议,制定县级储备粮食的收储、轮换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数量等因素,于每年年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储备粮食购销、轮换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食收储、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将县级储备粮食收储、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食收储、轮换计划确需调整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库存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县级储备粮相适应的仓库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储存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食对外进行抵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食储存库点由承储企业提出,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布局合理、调度灵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定,不得异地存储,不得委托代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代储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及时通报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在承储库点内,县级储备粮食实行专仓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入库、出库依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存计划和轮换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联合下达文件。承储企业按照文件规定的品种、价格、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的入库、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食,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出具抄告单,承储企业按抄告单规定要求执行。事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承储企业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如遇非常紧急情况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先调拨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食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专账、专卡、专牌、专仓,健全库存实物台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食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要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市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食的监管。

第二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食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的品质,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食在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常收购、储存、出库过程中所发生的水分减量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销。承储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如消防、防虫害、防鼠害防霉变等各项制度如出现人为疏忽大意造成损失的情况,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市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新粮食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保持县级储备粮食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食的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储存的粮食予以轮换即将原储存的粮食销售出库,同时购进同品种、同数量的新粮食,以新粮食替换库存的粮食。县级储备粮食轮换管理采取“静态管理”,轮换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确认同意,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原粮储备。

(一)“静态管理”方式。县级储备粮食轮换按照实际入库数量和入库成本(包括购进价款和费用)确定,并与核定的库存总成本保持一致,采用实物轮换的静态管理方式。入库成本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审查核定,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食入库成本和库存地点。

(二)轮换成本管理方式。轮换成本采取“成本变动”的方式,根据粮食市场行情,采取成本变化、实物轮换的成本管理方式,即轮入的粮食按照重新核定的入库成本记账。

(三)轮换方式。“先销后购”轮换。粮食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全额归还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相应贷款。粮食购进时,按照轮出粮食的购进价款和费用,据实发放县级储备粮食贷款。在轮换过程中,承储企业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空库时间的,应当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开户行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以政府的抄告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食轮换销售时销售货款先归还相应的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贷款;销售盈利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轮换结束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及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共同验收,根据企业入库数量、质量、品种、入库成本等进行轮换盈亏计算,由市政府负责承担县级储备粮食贷款的最终风险,即最终偿还责任,指定市财政负责承担县级储备粮食的各项利费补贴,全额弥补价差亏损。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粮食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为3年,食用植物油为2年;根据粮食品质检测情况,按国家有关标准,对“不宜存”粮食、“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储存年限的粮食,按照储备仓容情况、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质量、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稻谷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食用植物油每两年为一个轮换周期。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在每年初按一定的比例提出本年度轮换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批准。承储企业在年度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食的轮换。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轮换形式。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联合下达轮换文件明确。

(一)挂牌销售。结合县级储备粮食的购、销进行按期轮换。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食购、销计划,收购新粮,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进行网上挂牌竞价销售,进行同品种轮换。

(二)就地销售。将轮出的粮食就地销售,同时收购新粮进行同品种轮换。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食轮换工作的领导,对承储企业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对已批准轮换的,要及时对出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轮换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承储企业按照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食轮换任务后,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验收合格的县级储备粮食,按照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六章动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食

(一)全市或者部分乡镇(街道)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丰城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丰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食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食动用命令。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食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及时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食。

第七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市政府负责承担本级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县级储备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轮换费用应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将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收购费用和轮换费用及时拨到位。

第三十五条  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补贴标准执行,如有新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利息按粮食库存成本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规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和补贴。粮食轮换、收购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照常拨付。由于保管、轮换、自然损耗等原因所造成的价差损失,由市财政进行全额偿还。

第三十六条 财政拨付的轮换费用必须全额存入企业在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开设的轮换风险保证金专户。该专户由市财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三方共同监督管理。

轮换费用由市财政根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补贴标准,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一次性及时拨付。

第三十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含应急调用、储备终止等)及轮换县级储备粮食的出入库、运输、销售等相关费用以及价差损失,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共同核定,由市财政进行全额偿还,并及时拨补到位。

第三十八条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粮食储备费用预算,确保粮食储备所需利息、保管、轮换的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应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仓库维修资金,以满足企业日常粮食储备需求。

第八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市财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联合核定的入库收购价和市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食储备规模计划或抄告批示统一向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开户行申请贷款。其资金的使用必须主动接受市财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食的贷款实行封闭管理,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县级储备粮食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农发行丰城市支行承贷承还,并实行销售出库通报,即企业销售、收购、调出和调入库存储备粮食应及时向农发行丰城市支行通报,通报的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地点、仓号、入库价格、销售价格及结算方式等。县级储备粮食库存和资金运转必须确保同步变化。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食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食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发行丰城市支行制定的有关县级储备粮食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承储企业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农发行丰城市支行进行信贷监管。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发行丰城市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备粮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食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食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发现储备粮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有权责成承储企业予以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县级储备粮食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账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每年不低于两次,其中质量检查每年不低于一次,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四十五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食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及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食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未按要求建立专账、专卡、专牌和实物台账、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 情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影响粮食安全储存、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等情况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其予以赔偿;屡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改正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食库存,改变县级储备粮食品种和质量等级、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食品质陈化损失、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食收购资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县级储备粮食管理工作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之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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