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界定验收工作范围,明确项目承办企业义务,建立项目验收机制,规范项目验收过程,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1〕130号)、《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函〔2021〕110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电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承办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企业、项目验收方及项目业务管理单位。
第三条 承办企业是指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项目建设资质并通过丰城市政府采购流程确认的项目实施主体。领导小组是指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指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是项目验收的责任单位,由其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主持各类承办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程序和方式
第五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办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有关资质和证书、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财务凭证与账目明细、项目建设工作报告及其它相关验收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验收申请后,报请领导小组同意,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验收标准和要求及时进行验收。
(三)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并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四)承办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验收小组出具并经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验收意见书等验收文件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及其它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六条 验收方式:项目实行绩效验收。
(一)听汇报。听取承办企业项目建设汇报,了解项目施工、进度、项目管理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看资料。核验申请验收项目的相关材料,对承办企业的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三)实地查看。赴项目实施现场查看,核验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建设目标与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实时查阅相关数据。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参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有关规定、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1〕130号)、《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函〔2021〕110号)及人社等部门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在省、市二级专栏上公布项目验收等信息。
第九条 除按有关规定、实施方案、政府采购需求和项目建设合同内容进行验收外,项目验收小组应关注项目承办企业在乡村振兴方面的工作成效。
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条 申请验收项目的条件:一是按要求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达到阶段性目标;二是已全部建设完成、全面达到约定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验收程序。
(二)对具有专业性软硬件技术参数要求的项目,可提请领导小组批准并且抽调相关行业专家参与项目验收。
(三)全面核查项目建设、运营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经报市分管领导复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验收合格文件。
(五)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项目验收定为不合格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之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