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21〕130号)、《关于做好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函〔2021〕110号)及《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专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共同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不重复补贴”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以及第八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市项目等相关支付政策进行具体拨付。
第二章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丰府文〔2022〕号)文件中要求进行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支出,要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不得挪作他用,有关支持项目应开放共享。
第三章 项目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 《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各项目政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作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项目资金拨付由承办企业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提出拨付申请,填写资金拨付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组成的验收小组,结合各自职责按照《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项目验收制度》,对承办企业所做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承办企业所申报材料进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决议结果经过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同意拨付文件,由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拨付相应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于每月月底前向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提交书面材料,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项目承办企业如未能如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将对承办企业追回前期预拨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若《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进行了修订并正式下文,则根据修订后的实施方案调整资金使用方向。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二条 我市设立专项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做好资金使用台账,并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获得项目资金的承办企业在开展项目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含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做好台账,并自觉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项目承办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及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要求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终止承办协议,取消该项目单位承办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字样,同时提供省商务厅(0791-86246339)和市举报监督电话(0795-6608118),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需在省商务厅、市政府门户网站电商进农村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市大数据发展中心(电商办)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凡发生(现)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丰城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