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题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宜春市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依规用地,遏制企业圈地、囤地及土地闲置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切实降低我市批而未用和闲置土地比例,拟制定本工作意见。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
三、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集约的原则,大力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利用工作。坚持消化存量与控制增量并重,预防与处置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建立健全闲置土地分类处置机制和预防土地闲置机制,严格控制年度新增闲置土地数量,逐步实现闲置土地年度“净下降”,促进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1.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五、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对闲置土地按照调查、认定、听证、决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等程序进行处置。
(一)调查和认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土地涉嫌构成闲置的,应及时向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依法开展调查核实。使用权人不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但有其他材料证明土地闲置的,不影响闲置土地的认定。经调查核实构成土地闲置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调查过程中,使用权人主张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经审核后认定土地闲置原因。
(二)听证和决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请市政府批准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并邀请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参加听证。
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六、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府原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
(一)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3.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土地置换。
(二)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未动工开发满1年未满2年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政府原因规定办理。
七、放宽房地产项目开工期限
由于近几年市场行情不景气和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部分企业难以按照约定动工时间进行开工建设,本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同时也考虑客观因素。对已达到闲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企业自签收《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申请,动工开发日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同时,企业应当作出在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一年内动工并达到建设标准的承诺。
八、逐步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
(一)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责任。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测算和预算编制,以及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工作;发改、工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及投资总额的审核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闲置土地收回的费用预算审核及经费保障;税务部门负责土地闲置费征收;住建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审批等工作。
(二)健全土地闲置预防机制。市自然资源局在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前提醒用地单位详细阅读违约责任条款并发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手册,从源头上提高企业(划拨使用权人)节约集约用地的思想认识。
(三)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力度,对已供土地的信息公开,价款缴纳、开竣工等情况定期核查,提前预警。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动工开发,适时掌握项目开发进度,确保建设用地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避免闲置土地数据倒挂现象,做到将闲置土地处置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诚信档案。市自然资源局对土地使用权人有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及滞纳金等行为,建立土地市场信用惩戒机制,强化土地市场信用监管力度,从源头建立预防土地闲置的长效机制。
该工作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期间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本意见的解释权归丰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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