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20号),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宜春市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的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政策依据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20号)
三、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
2月底,丰城市残联牵头起草了《丰城市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3月6日,分管市领导召集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形成《丰城市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市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落实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第二部分为对象管理。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丰城市户籍;2.年满16周岁;3.低保户和易返贫致贫人口;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7.未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救助政策。
第三部分为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居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600元(整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600元(整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民办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公办养老机构托养的,参照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部分申报程序。按照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三种模式,依据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街道)初审,乡村振兴部门审核易返贫致贫身份,民政、残联、财政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作为民生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理清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明确了民政、残联、乡村振兴、卫健、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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