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发〔2022〕18号)和《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22〕22号)文件精神,全力推进新阶段我市水利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发〔2022〕18号);
2.《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发〔2022〕22号)。
三、主要内容
到2025年,万亩以上圩堤全面达到规划防洪标准,新增年供水能力1.12万立方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9%,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有效提升,全市用水总量不超过7.847亿m³(火电折算后),万元GDP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5.5平方公里,水土保持率达到93.1%,地表水国考断面持续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以上。到2035年,水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建成,基本实现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洪减灾设施安全达标,能够科学应对超标准洪水科学应对;水资源优质可靠,能够有效应对极端事件;城乡村水环境优良秀美,“美丽河湖”基本实现;现代治水管水体系富有效率、充满活力,与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和谐美丽的生产生活环境相协调,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
四、征求意见及协调情况
2022年12月28日-30日,我局通过市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挂网征集了社会公众对《关于推进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并经征询丰城市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发展中心、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体局等市直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意见后,形成了本实施意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