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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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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服字〔2019〕46号),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国知办发服字〔2020〕4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公益性和社会化服务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公共图书馆、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产业园区及市场化服务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直属事业单位等,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省级服务网点”)的认定和支持引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服务网点的培育、推荐、管理和推广。

第二章省级服务网点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级服务网点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省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开展商标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运用商标基础信息资源、商标数据库和商标信息检索工具等开展商标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开展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运用专利基础信息资源、国内外文献资源、专利数据库和专利信息分析工具等开展专利信息查询、检索、咨询、培训等服务;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多个知识产权类别上开展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能够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等开展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以申报省级服务网点,采取“自愿申报、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

第六条 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服务网点认定申报书(见附件1);

(二)省级服务网点建设发展规划;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

(四)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情况说明;

(五)相关规章和管理制度;

(六)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向所属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认定省级服务网点,提交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服务网点,推荐材料报省局。

(三)审核认定。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省级服务网点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省级服务网点。

(四)公开信息。向社会公示省级服务网点的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第八条 省级服务网点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

第九条 服务网点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向省局报备并变更。

第十条 已认定为省级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可以向省局提交申请备案国家级服务网点,省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一条 本省范围内的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自动进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无需申报。

第三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统筹资金,支持引导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本省范围内被认定为省级服务网点、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定经费支持,高质量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各设区市要因地制宜,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工作,共同促进服务网点规范化建设。

第十三条省局对服务网点在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协调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人才培训、基础数据资源等支持;在分享交流方面,开展研讨及论坛等活动。

第十四条 对服务能力突出、服务效果显著、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省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申报技术创新与支持中心(TISC)或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网点的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直属事业单位,是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放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服务网点赋能。

第十七条 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服务网点建设开发或者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信息分析工具,在特定产业或特定区域内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分析、专利导航、信息预警和产业发展咨询等高端服务或增值服务,助力创新创业,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省级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2)。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的网点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省局撤销认定。

第二十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违法违规活动的,省局一经发现将终止申报程序或撤销认定(备案),且三年内不再受理涉事机构的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培育工作,实现全省各设区市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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