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宏观调控,量入为出,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办法》完善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对计划编制和调整、纳入计划的项目要求、计划批准、计划统筹、计划执行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特别是通过下列规定,强化了政府投资计划的刚性约束:一是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相衔接。二是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主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审计部门。三是规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四是规定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