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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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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69

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丰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宜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丰城市委工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丰城篇章。

第三条市政府的工作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科学民主、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清正廉洁。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矢志不渝践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市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将其转化为坚定理想、锤炼党性和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强大力量,牢记“三个务必”,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系“国之大者”,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折不扣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对标对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第一时间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落实落细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内监督,压紧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第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经济社会管理活动,自觉接受市委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三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八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市长离丰出差、出访、考察、学习、休假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聚焦事关丰城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深入实施扩大内需、科教兴市、工业强市、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高水平开放、绿色提升、就业优先、安全发展等战略,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和资源使用效益。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三)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防控、应急管理、社区治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科学有效防灾减灾救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丰城。

(四)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繁荣发展社会事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稳妥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可持续性,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丰城样板”。

第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宣讲和解读,扩大政务开放参与,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非市委常委领导列席,市政府调研员、高新园区领导、部分乡镇长(街办主任)以及市政府办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市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三重一大”事项;(三)讨论报请上级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的重要事项;(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非党员班子成员和市政府办全体党员干部列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党的重要会议及国家、省、宜春市和丰城市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下列重大问题:1.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2.重大改革事项;3.研究市人民政府有关人事任免等事项;4.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5.讨论决定处分党员等有关事项;6.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每次安排2名市政府班子成员或政府部门党组书记发言,交流心得体会、工作打算。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例会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循环办、富硒办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一般每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前一阶段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听取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及安排,安排部署当前重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提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摘要),由市政府办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常务会议及工作例会纪要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党组会议纪要经党组副书记审签后,由党组书记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经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二十三条  参加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的同志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擅自扩散会议尚未决定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内容。因事不能出席的,须向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会期、严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提倡开短会、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对口对座确定参会人员,未经市长批准或委托,不得召集乡镇长(街办主任)参会。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六条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应报市长审批。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以及呈报上级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要规范发文管理,优化运转流程,提高办文效率,做到“日清日结”。当日文件(急件除外),原则上副市长在当晚8点之前处理完毕,常务副市长在当晚9点之前处理完毕,市长在当晚处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要带头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不断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策举措落到实处。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五条  不断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的线索核查法和“四不两直”暗访工作法,强化“督帮一体”,加大督查调研力度,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严格执行计划和备案管理,凡未纳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开展,确需开展的,应按程序报批。严格控制督查检查频次和时限,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未经批准,市政府部门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事项,不得擅自开展政府督查。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统筹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健全核查复验、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督查激励等制度,推动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多措并举、贯通协调的督查落实工作格局。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宜春市委、丰城市委实施办法。市政府及各部门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发展意识,讲政治、守规矩,严律己、不谋私,勤作为、勇担当,着力提高创造性执行效能,切实当好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等,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调查研究、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办公室主任离开丰城,应事先请示市长同意,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家在外地的同志,节假日离开丰城,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丰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并按有关要求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市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制度,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公务用车、公务交通、公务接待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章 自身建设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建立党组会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大兴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了解民情民意,积极为基层群众和经营主体服务,帮助解决突出问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弘扬宪法精神,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数字化改革助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建设整体协同、敏捷高效、智能精准、开放透明、公正普惠的数字政府。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9月市政府印发的《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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