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丰城市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访问量: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议”原则。 

第四条  保密审查主要是依据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的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在信息制作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六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一)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代拟文稿或“呈送代政府拟制文稿的报告”中注明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属于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应随文标注理由。标注“脱密后公开”属性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脱密处理后实施公开。拟稿单位应同时提供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脱密后公开的文稿。 

(二)发文单位在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按公文办理程序逐级签发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市政府办应退回拟稿科室或单位重新审核确认。 

(三)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文件,秘书科应在公文附注位置(或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注其公开属性。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确定。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确定为“脱密后公开”。脱密处理的方式包括:

1.删除不宜公开的内容;

2.摘录、摘编可公开的信息;

3.其他处理方式。

有关处理结果,应经本机关保密办审核确认。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理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不宜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原则上除领导分工以外的党委文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指导个案处理文件(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除外)

3.向上级汇报工作的文件

4.请示或涉及未决事项的文件

5.单纯转发上级文件的文件

6.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机关单位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