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确保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办对各乡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查。
第三条 调度督查内容包括:
1.政务公开专栏每周更新1篇以上信息,规范上传情况;
2.“五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依申请公开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3.落实政务公开责任清单情况;
4.每季度报送2篇政务公开创新模式、经验做法、工作亮点等信息情况;
5.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6.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及时编制和发布情况。
第四条 市政府办根据对各单位每周度、每月度督促检查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度单位高质量发展考评。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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