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地址:丰城市河洲街道龙光中大道208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5-6606500
邮编:331100
主要领导:蔡凯 局党组书记、局长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关于印发<丰城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3
号)和《中共丰城市委办公室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丰城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丰办发[2019]4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局。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 (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本市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报审建议,组织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2.与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市水利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草原 (草地)、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4.与市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应急预案管理、应急演练、应急救援、应急监测与值守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795-6606500)。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文稿、文电、公文、档案、督查督办、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政务工作协调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分办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统筹管理自然资源大数据建设和信息化建设。负责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二)人事股(联系电话:0795-6606528)。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办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的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扶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财务与资金运用股(联系电话:0795-6606501)。承担相关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
(四)法规和信访股(联系电话:0795-6606638)。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重要信访事项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工作的接待来访人员、受理自然资源信访事项和督查、督办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联系电话:0795-6609091)。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规划和计划、指标体系、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联系电话:0795-6609636)。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实施,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七)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股(联系电话:0795-6606517)。负责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负责全市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负责市域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丰城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宜春市政府审批的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编制各乡镇(街道)和园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城乡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和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监督管理规划行业。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耕地、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拟订开展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工作。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组织开展市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的监测评估。开展市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
(八)建设项目和市政管线规划股(联系电话:0795-6609271)。负责城区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建筑面积复核等技术审查。负责城市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审核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市政设施城市配套费等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及私房修缮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批后规划监管、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桥梁、人防设施以及各类管线、涵洞工程、地上杆(塔)线路的规划选址及方案审核。负责协调城市双修、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的批前公示;负责核发市政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配套市政管线规划方案审核;协调与城市管网有关的规划编制工作。负责重点地段和主要街道周边建筑、配套设施及园林小品景观分析。负责与城市景观规划相关的临时构筑物的规划审核。
(九)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联系电话:0795-6606519)。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耕地与矿产资源保护监督股(征地管理股)(联系电话:0795-6609099)。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原(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应的指标使用调剂工作。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地质矿产安全监管。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参与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的技术审查和现场勘察等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
(十一)地质勘查管理股(联系电话:0795-6606519)。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丰城市本级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监督管理的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十二)矿业权管理股(联系电话:0795-6609918)。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市级权限以及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联系电话:0795-6606505)。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土地评估、测绘和地理信息行业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管理测绘项目备案。监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落实。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十四)行政审批服务股(联系电话:0795-6606360)。负责市政府公布的本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受理、办理与办结;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办理程序与办理流程的设计、优化、简化;研究、制定行政服务股的服务规范与准则;按照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行政服务事项的内容和方式。
(十五)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795-6606512)。落实自然资源督察制度。负责对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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