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市文广新旅局办公地址:丰城市部门综合大楼五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 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95-6298261
主要领导:李才军 党组书记、局长
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版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事业及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广新旅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大型旅游促销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旅游景区、乡村旅游和其他旅游线路的开发和推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附属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及勘探发掘等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博物馆收藏、研究、展示等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及社会文物管理保护等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重大案件,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
(十四)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对全市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负责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监管;负责对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十五)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组织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
(十七)负责全市新闻出版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调解著作权纠纷,组织查处全市重大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受理出版物的鉴定;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十八)指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协会和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
(十九)制定“扫黄打非”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治理及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一)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负责协助配合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专家论证等工作,负责提供本行业政策法规、信息、监管数据等方面的互通共享;协助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与本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承担本行业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责任。
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及系统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督查、后勤保障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大活动、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综治、计生、档案等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负责部门预、决算编制工作和相关经费收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局计划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负责编制、汇总本局财务、统计报表;负责统计、财政、审计相关业务的协调工作和省厅(局)、市局对口业务处室安排的工作任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工作。拟定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干部监督、干部奖惩和干部档案管理;指导、协调、组织系统内、行业内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工资福利管理、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群文、艺术、文博、广电、旅游等行业从业人员职称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局系统出国出境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市场开发股。拟定全市文化、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文化、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文化产业和服务“走出去”,开展全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策划的推广和市场营销;承担全市景区开放和等级评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示范区、示范村镇创建和等级评定;参与协调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论证和推进工作,协调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负责文化、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引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
(四)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股。拟订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承担全市电影制作、播出、传输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调全市重大电影展映、放映、摄制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行业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指导工作,指导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和计量检测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承办全市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监督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承担全市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五)新闻出版股(市“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监督管理全市出版单位(包括报纸、期刊、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及本地网站的网络出版等)的出版活动;审读报纸、社科类期刊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责出版物版权合同审核、版权登记和管理;查处版权侵权案件,办理和查处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涉外版权案件;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发行(零售、展览、出租)监管;负责全市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上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新闻违法活动;对全市印刷业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版权行业中介机构的运作;组织、协调“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跨部门、跨地区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承办打击侵权盗版和“扫黄打非”举报奖励的有关工作;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股。拟定全市文化、旅游等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旅游等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关民办机构、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拟定旅游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导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协调推进文明旅游;参与协调指导旅游价格和旅游保险工作;承担旅游安全协调工作,组织编制文化市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业务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假日旅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
(七)公共服务股。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定全市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市舞台表演和各艺术门类的创作与生产;指导全市艺术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承办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出入境报批手续。
(八)文物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负责宣传并贯彻落实国家《文物法》;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管理、指导、监督重点考古发掘、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开发利用等业务;规划、指导文物单位的业务建设;指导和协调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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