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三、受理机构
丰城市财政局
四、投诉方式
1、现场递交投诉书
地址:丰城市财政局1101室政府采购监管股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电话:0795-6609027
2、邮寄纸质投诉书
地址:丰城市财政局1101室政府采购监管股
邮编:331100
电话:0795-6609027
3、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投诉
网址:https://www.jxsggzy.cn/web/
4、发送电子邮件
丰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邮箱:fczfcg@126.com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义务:1.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2.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政府采购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六、申请条件
(一)受理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性要求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捏造事实;2、提供虚假材料;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七、办理流程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