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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府复〔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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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2023〕56

申请人:*标,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

委托代理人:杨*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

    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标不服被申请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3年9月6日作出的编号360981 180180670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行为,于9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于9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10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被申请人已告知上级已批准撤销上述行政处罚,拟终止该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标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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