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丰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执行公开>行政复议

丰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府复决字〔2023〕30号]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30

申请人:江西**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Y,住所:江西省丰城市东方红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熊*平,男,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斌,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119*********,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东方红大街*******室。

被申请人:丰城市行政审批局,住所:丰城市府佑东路6号市民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MB17304510,法定代表人:游晓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解放南路***号,系丰城市行政审批局建设工程审批室主任。

申请人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行政审批局不予确认申请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于2023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于7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于8月2日组织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江西**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称:申请人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并已获得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的企业,在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测绘经营业务,并依法依规为江西力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但在江西力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使用上述《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业务时,被申请人不予确认该报告,导致相关不动产登记业务无法办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确认申请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没有法律依据,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并有违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上述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出具的上述测绘报告。

被申请人丰城市行政审批局称:《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83号)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出具的上述测绘报告没有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因此没有依据对上述报告进行备案,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合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申请人复议申请不合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0年3月23日登记成立,于2021年11月27日取得乙级测绘资质证书,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白蚁预防、房产测绘等。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与江西力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测绘项目委托合同》,于2023年1月13日为该设备公司出具了《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江西力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在使用上述《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业务时,被申请人以该报告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不予确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不予确认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本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乙级测绘资质证书、房屋测绘项目委托合同、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申请人所谓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即:被申请人是否有审核相关测绘成果报告的职责,不予确认申请人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依据是否充足。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第一部分“全面采集楼盘信息“第(二)点“优化流程精简材料”规定,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第三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由此可见,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应当由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具体审核。

《丰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政府服务管理局划转行政审批、其他行政权力及行政征收事项的通知》(丰府字〔2019)16号)第三部分“具体工作”中第(三)点“规范审批公章使用”规定,“2019年4月1日起,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对所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行使审批权,履行审批职责,负责直接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并对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除上级委托事项外,在行政审批局成立前,仍使用原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各审批处室管理使用,行政审批局成立后一律停止使用原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使用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该通知附件《划转到市政务服务局的行政审批事项、与审批相关联的其他行政权力及行政征收事项目录》中第67项明确将“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作为“其他行政权力”划转至政务服务局。中共丰城市委办公室 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继续完善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机制的意见》(丰办字〔2021)12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第(七)点“严格执行审管互动平台管理办法”规定,“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审批监管互动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办发〔2019〕28号)文件精神,加强沟通,实时互动,实现审批与监管无缝对接。一是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审批过程中,将受理、办理信息和审批结果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及时推送给行业主管部门;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及时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将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市行政审批局或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三是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将每周行政审批情况汇总通过审管互通平台或商密网告知各行业主管部门。”该意见第(八)点“做好行政许可现场踏勘工作”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在审管互动平台进行踏勘信息推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为现场踏勘主体,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节能审查、可研评审、初设评审、成本监审、项目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单独踏勘,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将踏勘认定结果反馈至市行政审批局。对踏勘涉及到多部门的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统一批次、统一时间进行联合踏勘。”由此发现,丰城市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职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履行牵头负责该事项的审批职责,并对该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探勘审查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履行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的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对申请人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的审核申请,并将受理及踏勘信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及时推送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建局进行踏勘,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踏勘认定结果反馈至被申请人,最终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审核决定,而本案被申请人却以上述报告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直接不予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既有审核“用于房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职责,对申请人出具的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直接不予确认,依据明显不充足,是明显的行政不作为,应责令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丰城市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对申请人江西**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履行审核职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该报告的审核(对该审核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