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23号
申请人:李**,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住址:广东省**************。
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熊良荣,职务: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于2023年6月5日通过邮政挂号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3年6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反映丰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三无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于5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行政行为,并告知了经营异常等理由。申请人认为,经营异常不属于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查找义务,也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存在懒政行为,程序违法;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就直接终止调解,法律适用错误;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与否违法并责令对投诉作出处理,组织调解并告知调解结果,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单后,于5月23日派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现为另一家公司,未发现涉案的贸易公司,且通过注册登记的地址、场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该公司,而该公司在5月19日就因无法取得联系并无法核实实际经营情况而被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在无法与被举报公司取得联系下,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是否属实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立案处罚的条件,且申请人所购食品实际是从南昌发出,被举报人所涉行为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全国12315平台明确区分了“投诉”和“举报”模块,各模块下有相应的须知,告知了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而申请人则是通过举报模块进入的,属于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于收到该举报后的第二天在平台上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职权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违法线索核查及处理结果告知的义务,不予立案处理合法,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渠道,向被申请人反映,其在丰城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一款养脾散商品属于三无食品,既没有执行标准,且宣传有治疗功效,违反食品安全法,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同时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5月23日来到被举报企业的住所地,未发现有被举报企业在现场经营,而现场经营的是一家名为某配送服务的公司,且通过留存电话亦未能联系到被举报企业。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应的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同日,鉴于无法核实申请人所举报是否属实,所提供线索无法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不满足相关规定的立案条件,经审批后,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 平台上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同时还告知了不予立案及终止调解的理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回复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外,被申请人通过跟踪申请人所购涉案商品的寄送信息发现,所购商品是从南昌县小蓝发出,由此推定,被举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并不在丰城,而该公司已于5月19日被被申请人列入异常名录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12315平台举报截图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系统列入异常名录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快递查询详情、流转信息时间轴等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反映,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处理是否适当,即:申请人的反映是投诉还是举报及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符合不予立案情形。
全国12315平台明确区分了投诉和举报,公众可以并应该有选择的分别通过“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渠道,在阅读并同意“投诉须知”和“举报须知”后,进行相应的“投诉”和“举报”,对应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回复也分别是“受理情况(及后续的结案反馈)”和“立案情况”。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的举报渠道,在了解“举报须知”后,明确向被申请人反映某企业涉嫌的违法问题,输入了相应的举报内容。本机关认为,尽管申请人在举报中还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履行投诉职责,但该渠道下并无回复告知“受理情况”的窗口,因此,申请人的反映仍应归属于举报,其要求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受理与否明显不合理。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二)....;(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1日在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单后,于5月23日来到被举报企业的住所,未发现有被举报企业在现场经营,即被举报人不在住所地实际经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不符合立案条件,经审批后,于当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在12315 平台上回复告知了申请人。鉴于申请人在举报中不仅要求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还要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因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不仅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还告知了因联系不上而终止调解的决定。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符合不予立案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反映,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在12315平台上举报的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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