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丰府复(不)决字〔2023〕1号
申请人:罗*洪,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孙渡街道*****号,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
被申请人:丰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罗剑峰,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罗*洪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报案处理行为,于2023年8月16日通过邮政EMS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8月21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罗*洪称:申请人在丰城市孙渡街道*****号有自住房屋四间。2023年7月17日左右,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及周边部分村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非法破坏、拆除,经多方打听,均无法得知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申请人认为上述破坏、拆除房屋的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构成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财物等罪行,于8月6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报案书》,但被申请人至复议申请之日未处理,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报案书》称,2023年7月17日左右,申请人在丰城市孙渡街道*****号的自住房屋的部分及周边部分村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非法破坏、拆除,经多方打听,均无法得知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身份。申请人认为上述破坏、拆除房屋的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构成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财物等罪行,请求被申请人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然截至本复议申请提出之日,被申请人未处理上述报案,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特提起本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报案书、邮寄单等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二)....(三).....(四).....(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七).....。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即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依据的必须是行政法律法规。也就是,如果相关行为的作出主体不是行政机关,或者作出的依据不是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则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本案中,申请人报案要求被申请人对涉嫌的犯罪行为履行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之责,复议请求亦是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报案作出处理。虽然被申请人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性质于一身,但对涉嫌犯罪行为行使立案侦查、追究刑责,依据的不是行政法律法规,而是《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法规。因此,申请人所谓的对犯罪行为被申请人未履行立案侦查、追究刑责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不予受理申请人罗*洪对被申请人丰城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