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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丰府复决字〔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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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13

申请人:丰城市**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住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富硒农业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龙,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丰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568682868B,法定代表人:蔡林,该局局长。

第三人:范*珍,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住址:丰城市淘沙镇****号,系熊*发妻子。

第三人:熊*芳,女,汉族,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住址:丰城市淘沙镇******号,系熊*发大女儿。

第三人:熊*安,男,汉族,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住址:丰城市淘沙镇*******号,系熊*发长子。

第三人:熊*刘,男,汉族,2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20*****,住址:丰城市淘沙镇***号,系熊*发次子。

第三人:熊*圆,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住址:丰城市淘沙镇*****号,系熊*发小女儿。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平,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丰城市**养殖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2月6日对第三人范*珍、熊*芳、熊*圆、熊*安、熊*刘等人作出的认定熊冬发死亡为工伤的丰人社伤认字〔2023〕02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4月6日通过代理人范广龙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本机关于4月10日收到该申请,于4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4月20日通知第三人参加本行政复议,于6月2日决定延期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表示已与第三人达成了和解,签订了协议。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二十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丰城市**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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