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18号
申请人:丰城市**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住所:江西宜春市丰城市上塘镇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铃。
委托代理人:刘*良,男,汉,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住址:湖北省麻城市盐田河镇王家冲街A号,为申请人公司权益主管。
被申请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丰城市**鞋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丰环罚决〔202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于5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当日收到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丰城市**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6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