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丰府复决字〔2023〕17号
申请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地址:厦门市同安区莲花路莲花街********室,法定代表人:郭*山(男,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81MB1975678B,地址:丰城市府前东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游国龙,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丰建罚决〔2023〕17号行政处罚行为,于2023年4月13日通过邮政EMS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处罚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4月21收到该申请,于4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5月10日通过邮政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撤回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5月11日收到该撤回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申请人厦门**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25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