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7日,市政府就《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一、问题:2022年1月7日,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丰府办发[2022]1号),那么请问该《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答:谢谢你的提问,目前,我市已有2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获得政府批复,一个待批复,还有大量农村饮用水源待建或待划分批复。为规范全市饮用水水源的统一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问题:《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办法》围绕总则、管理机构和职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总则。主要阐述制定《办法》的目的,明确本办法适用的范围。
二是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市、乡两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负责;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管理,有涉及城市饮用水水源或城市备用水源保护区的乡(镇)、街道,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和城市备用水源保护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是饮用水水源保护。主要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规范化建设、管理及整治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员活动频繁地段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相应标准的饮用水水源,应开展整治并限期达标;经整治仍不能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应及时更换水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实施保护,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禁止发生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四是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开展规范化整治,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确保此项工作有条不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推动和监督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整治,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状况列为报告事项。
五是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六是附则。主要明确园区饮用水源、备用水源或应急备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主体和办法施行时间。
三、问题:《办法》何时开始试施行?
答:本《办法》自2022年1月7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