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2〕204号)要求,我市进行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1]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2]。通过这次普查,摸清了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经过全市各乡镇(街道)、园区基地、有关部门和全体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全市经济普查登记录入及审核汇总工作现已基本完成。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丰城市统计局和丰城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我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布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市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共有3486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214个,增长53.4%;产业活动单位4649个,增加1151个,增长32.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427个,减少5844个,下降38.3%(详见表1-1)。
表1-1 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 单位数 | 比重 |
一、法人单位 | 3486 | 100 |
企业法人 | 1935 | 55.5 |
机关、事业法人 | 600 | 17.2 |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 951 | 27.3 |
二、产业活动单位 | 4649 | 100 |
第二产业 | 914 | 19.7 |
第三产业 | 3735 | 80.3 |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9427 | 100 |
第二产业 | 513 | 5.4 |
第三产业 | 8914 | 94.6 |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109个,占31.8%;制造业574个,占16.5%;批发和零售业552个,占15.8%。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零售业4026个,占42.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3218个,占34.1%,住宿餐饮业598个,占6.3%(详见表1-2)。
表1-2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法人单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合 计 | 3486 | 9427 |
采矿业 | 109 | 3 |
制造业 | 574 | 441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54 | 1 |
建筑业 | 102 | 104 |
批发和零售业 | 552 | 4026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01 | 3218 |
住宿和餐饮业 | 32 | 598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 | 98 |
金融业 | 4 | - |
房地产业 | 91 | 2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22 | 3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75 | 33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2 | 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1 | 565 |
教育 | 165 | 19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25 | 18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42 | 47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109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60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32个。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935个,比2008年末增加826个,增长74.5 %。其中:内资企业占99.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4%,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3.4%,私营企业占71.5%(详见表1-3)。
表1-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 企业法人单位 |
合 计 | 1935 |
内资企业 | 1919 |
国有企业 | 66 |
集体企业 | 37 |
股份合作企业 | 41 |
联营企业 | 7 |
有限责任公司 | 196 |
股份有限公司 | 40 |
私营企业 | 1384 |
其他企业 | 148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8 |
外商投资企业 | 8 |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181084人,比2008年末增加54325人,增长42.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2328人,比2008年末减少23374人,下降51.1%。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制造业46050人,占25.4%;采矿业39381人,占21.7%;建筑业27467人,占15.2%。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零售业10740人,占48.1%;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163个,占18.6%,住宿餐饮业2754人,占12.3%(详见表1-4)。
表1-4 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 法 人 单 位 |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
合 计 | 181084 | 22328 |
采矿业 | 39381 | 7 |
制造业 | 46050 | 1257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3141 | 6 |
建筑业 | 27467 | 277 |
批发和零售业 | 13807 | 10740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6155 | 4163 |
住宿和餐饮业 | 1014 | 2754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4 | 253 |
金融业 | 523 | - |
房地产业 | 3343 | 45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982 | 108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238 | 129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446 | 1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380 | 1784 |
教育 | 12236 | 9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5292 | 416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987 | 203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16678 | - |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930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92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资产总计99646103.1千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70.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29.9%。
四、小微企业[3]
2013年末,全市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788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2.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04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36.4%;批发业310个,占16.0%;零售业203个,占10.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78451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54.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39093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6.9%;建筑业19364人,占13.3%;批发业6120人,占4.2%。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5142524.5千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65.4%。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44859516.8千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5.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0005789.4千元,占10.0%;批发业2734115.0千元,占2.7%(详见表1-5)。
表1-5 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 企业法人单位 | 从业人员 | 资产总计 |
合 计 | 1788 | 78451 | 65142524.5 |
工业 | 704 | 39093 | 44859516.8 |
建筑业 | 87 | 19364 | 2017920.1 |
批发业 | 310 | 6120 | 2734115.0 |
零售业 | 203 | 2205 | 968341.3 |
交通运输业 | 87 | 4577 | 1906703.7 |
仓储业 | 3 | 42 | 51680.5 |
邮政业 | 2 | 16 | 321.0 |
住宿业 | 9 | 253 | 117734.4 |
餐饮业 | 22 | 757 | 279217.6 |
信息传输业 | 2 | 11 | 1350.9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3 | 22 | 2666.1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28 | 840 | 875491.0 |
物业管理 | 26 | 1680 | 114127.4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6 | 1802 | 10005789.4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89 | 1584 | 1199419.2 |
注:表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7个,从业人员85人,资产总计8130.0千元。
五、主要经济结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55.5%,比2008年末提高了6.7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2%,提高了1.6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27.3%,下降了8.3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 80.2%,提高了4.5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9%,下降了4.7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9%,提高了0.2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24.0%,比2008年末下降了3.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76.0%,提高了3.7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63.9%,比2008年末下降了1.3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36.1%,提高了1.3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5.4%,比2008年末下降了3.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4.6%,提高了3.9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6.6%,比2008年末下降了9.9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4%,提高了9.9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精神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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